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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该决定还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并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原有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