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退伍的老兵待遇有: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
2、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相关资料图)
3、2、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4、3、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5、4、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
6、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7、5、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8、6、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9、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10、7、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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